發(fā)布文號: 公交管(1998)8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斷發(fā)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預防和打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為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為嚴厲打擊肇事逃逸犯罪活動,制訂了肇事逃逸案件查緝辦法?,F將《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辦法》(試行)轉發(fā)給你們,供參考。
1998年4月20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偵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guī):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簡稱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對當事人不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駛離現場的調查,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保障
第三條 肇事逃逸案件多發(fā)地區(qū)的盟市、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設立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的專門機構;其他地區(qū)應設置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的專門偵破人員。
第四條 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的偵破人員,須持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證》,并經刑事偵察業(yè)務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改善各級查緝肇事逃逸案件專門機構和人員的裝備,配備必要的現場勘查、照明器材和較好的能適應快速反應的交通、通訊工具。保證足夠的辦案經費,辦案經費不足部分由事故處理費補充或按有關文件向當地財政申請,也可由保險公司資助。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查緝肇事逃逸案件資料庫(如:車型資料、燈罩、漆皮等現場可能遺留的痕跡樣本),以便于查緝時使用。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查緝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盟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直接參與肇事逃逸案件的查緝工作。
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發(fā)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協查通報后,應當立即開展查緝工作。
第八條 發(fā)生一般肇事逃逸案件,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要赴現場指揮勘查,組織查緝;發(fā)生重特大肇事逃逸案件,旗縣公安局和盟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要赴現場指揮勘查,組織查緝。
第九條 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統(tǒng)一指揮,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第十條 肇事逃逸案件發(fā)生地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fā)現或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緝,管轄確定后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qū)情況,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緝預案,做到定崗、定職、定責。
第十二條 治安檢查站和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承擔堵截、查緝肇事逃逸車輛的任務,必要時經旗縣或旗縣以上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可以臨時設置堵截點。臨時設置堵截點不得收費、罰款,任務完成后立即撤除。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鄰省、自治區(qū)、盟市、旗縣的交通干線或肇事逃逸案件較多的道路上,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地址及報案電話號碼的提示牌,配置122報警電話,方便過路駕駛員和群眾及時報案。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晝夜和節(jié)假日值班制度,確保及時接警、處警。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能夠與相鄰省、自治區(qū)、盟市、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互聯絡的通訊名錄及通訊設備和有效的聯席制度。
第四章 查緝
第十六條 發(fā)現或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報案,應當查明現場人員或報案人身份、住址和聯系電話,問明發(fā)案時間、地點、案件簡要情況和損害后果,做好接報案記錄并及時報告領導,同時立即派員趕赴現場。
第十七條 發(fā)生肇事逃逸案件,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線索較清楚的,應當立即布置堵截和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qū)公安機關發(fā)出協查通報,并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勘查肇事逃逸案件現場必須細致、周密,應當首先尋找證人,并根據現場遺留的各種痕跡、印跡,判斷肇事車輛的類型、逃逸方向,為堵截和追緝逃逸車輛提供線索。
第十九條 肇事逃逸案件現場遺留的具有明顯特征的證據,必須采用多種手段固定、提取和保存,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制作現場勘查記錄等法律文書;對暫不能確定為逃逸案件的,也要認真勘查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屬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條 經現場勘查和群眾舉報線索的逃逸案件,要抓住戰(zhàn)機,迅速組織查緝,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止或延緩查緝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暫無線索的肇事逃逸案件,辦案部門要廣泛發(fā)動群眾提供線索,必要時可在現場張貼告示。需要通過新聞媒介公布案情的,經旗縣公安局局長或盟市交警支隊隊長批準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查緝肇事逃逸案件時,遇緊急情況,偵破人員有權使用單位或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折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地區(qū)應當利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設的中隊(分隊)和現有的固定交通設施,公路收費設施等,對來往車輛進行電視錄像監(jiān)控,在交通樞紐或城市進出口設立堵截點。也可在加油站、公路收費站設立過往車輛登記點。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的信息查詢工作,做到隨到隨查,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 參加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對查獲的肇事者、嫌疑人和逃逸、嫌疑車輛,應當依照《人民警察法》和有關規(guī)定,立即進行盤問和檢查。
關聯法規(guī):
第二十六條 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發(fā)出協查通報的部門應當在24小時之內撤銷通報。
第五章 協查
第二十七條 要求協查肇事逃逸案件的方式是:
(一)發(fā)出《肇事逃逸案件協查通報》;
(二)電話通知緊急協查;
(三)派員前往。
第二十八條 要求協查肇事逃逸案件的辦案部門,在協查通報或電話通知中,應當提供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案情和損害后果;盡可能提供肇事車輛的號牌號碼、車型、顏色、裝載、損壞部位等特征。
第二十九條 協助其他地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緝肇事逃逸案件,是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必須全力配合。
第三十條 接到協查通報或電話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布置查緝。
第三十一條 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堵截中,發(fā)現肇事車、肇事者或與協查通報、電話相符的嫌疑車輛、嫌疑人員,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或滯留措施,收集有關證據。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必須立即訊問,并及時通知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人員一時難以趕到,又需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實行必要留置的,應當由協查地公安機關領導批準。
第三十二條 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帶回肇事車輛、嫌疑車輛的,應當及時派人前往辦理有關暫扣手續(xù);如需要協查地公安機關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拘捕、寄押或留置的,案發(fā)地公安機關應當辦理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zhí)行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嫌疑車輛和嫌疑人員,一時難以查明有關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要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派員甄別。要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未作出正式答復的,可視協查通報或緊急協查電話自行失效,協查部門對嫌疑車輛和嫌疑人員登記備案后放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偵破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線索和有功的群眾,應當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公開獎勵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獎勵辦法按自治區(qū)公安廳和財政廳《關于對舉報和協助查緝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獎勵的通知》((91)內公交237號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對參加偵破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偵破人員和部門,應比照刑事偵察人員或其他有關警種給予記功、獎勵。獎勵也可參照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執(zhí)行,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地自行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對擅離職守,貽誤戰(zhàn)機,徇私枉法等不按規(guī)定查緝或協查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責任人是交通事故辦案人員的,同時繳銷事故處理證。
對不積極進行查緝或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全區(qū)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查緝、協查肇事逃逸案件工作列為對各級公安機關及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工作實績考核的內容,每年與目標考核一起進行。
第七章 打擊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查獲的肇事逃逸駕駛員一律吊銷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行政拘留;對致人重傷或死亡,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一律按《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guī):
第三十九條 對已查清或基本查清事實真象,迫于壓力而投案自首的肇事逃逸者,一律按查獲的肇事逃逸者的處罰標準處罰。
第四十條 對案情尚未查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肇事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吊銷的駕駛證,處理機關要在處罰裁決書生效后一周內,將處罰裁決書及駕駛證送交或掛號郵寄發(fā)證機關;同時要將處罰裁決書復印件郵寄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事故對策指導科一份。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機動車肇事逃逸案件,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yī)療費、死亡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汽車修理、配件行業(yè)的管理,汽車修理、配件行業(yè)發(fā)現線索或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四十四條 知情者及汽車修理配件的行業(yè),如發(fā)現線索或可疑車輛不舉報或舉報不及時,應當按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