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兩高發(fā)布了行賄犯罪八件典型案例。這是其中一個巨額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譚某云、吳某蓮行賄案——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某云、吳某蓮夫婦在其實際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就投資參股、提高收購價格等事項,請托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及下屬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長程某某(均另案處理)幫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請托,利用各自職權最終促成某溪公司以2.3億元的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東全部權益。為感謝廖某和程某某的幫助,譚某云、吳某蓮共同給予廖某2002萬元、程某某2萬元,其中給予廖某的2000萬元由吳某蓮代為保管。譚某云另外單獨給予程某某2萬元。2018年上半年,譚某云、吳某蓮與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廖某以吳某蓮代為保管的2000萬元認繳出資,并由廖某指定的親戚代持股份。經(jīng)鑒定,譚某云、吳某蓮在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非法獲利1.07億余元。
【辦理情況】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云、吳某蓮犯行賄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云、吳某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行賄罪。譚某云、吳某蓮在共同行賄犯罪中均積極主動,地位作用相當,故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譚某云、吳某蓮的犯罪所得1.07億余元。一審宣判后,譚某云、吳某蓮提出上訴。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國家工作人員,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fā)生的重要原因。巨額行賄是行賄人“圍獵”國家工作人員的慣用手段,是依法懲處行賄犯罪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譚某云、吳某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行賄2000余萬元,并以代為保管、認繳股權等方式掩蓋罪行,最終促成某溪公司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權。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1.07億余元,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的鮮明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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